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0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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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1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1014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謝孝晴 債務人 韓馮雪娣韓明義 之繼承人
韓琛 即韓明義之繼承人
韓青樺 即韓明義之繼承人
韓秀蘭 即韓明義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韓明義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1,817元,及自民國99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9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韓明義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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