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家繼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簡字第1號原告 廖富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蘭芬 間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5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曉佩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