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50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國孝上列被告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執聲字第17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國孝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國孝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另依刑法第53條所定,應依刑法第51條第
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已有明定。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先後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經核,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所定得予定執行刑之要件,是本件聲請意旨於法有據。
三、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
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再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此有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足資供參。就本件定應執行刑之範圍部分,依前開判決意旨,因本院曾就附表編號1至13部分定應執行刑為拘役120日確定,故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120日加附表編號14之30日,為拘役150日),惟因刑法第51條第6款但書所定拘役刑定應執行刑時之外部界限即為120日,本次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已逾外部界限之120日,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瀞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書記官許雅惠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拘役35日,如易科罰金│拘役35日,如易科罰金│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宣告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1日│├────────┼──────────┼──────────┼──────────┤││││││犯罪日期│106年7月27日│106年8月9日│106年8月8日││(民國)││││├────────┼──────────┼──────────┼──────────┤││││││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4520、14690、│第14520、14690、│第14520、14690、│││15206號│15206號│15206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簡字第3276號│106年度簡字第3276號│106年度簡字第327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月12日│107年1月12日│107年1月12日│││(民國)││││├───┼────┼──────────┼──────────┼──────────┤││││││││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簡字第3276號│106年度簡字第3276號│106年度簡字第3276號││判決││││││├────┼──────────┼──────────┼──────────┤││判決│107年2月13日│107年2月13日│107年2月13日│││確定日期││││││(民國)││││├───┴────┼──────────┴──────────┴──────────┤││編號1-7曾經定應執行刑拘役120日││備註│編號1-13曾經定應執行刑拘役120日││││└────────┴────────────────────────────────┘┌────────┬──────────┬──────────┬──────────┐│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宣告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1日│├────────┼──────────┼──────────┼──────────┤││││││犯罪日期│106年8月19日│106年8月10日│106年8月21日││(民國)││││├────────┼──────────┼──────────┼──────────┤││││││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4520、14690、│第14520、14690、│第14520、14690、│││15206號│15206號│15206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簡字第3276號│106年度簡字第3276號│106年度簡字第327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月12日│107年1月12日│107年1月12日│││(民國)││││├───┼────┼──────────┼──────────┼──────────┤││││││││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簡字第3276號│106年度簡字第3276號│106年度簡字第3276號││判決││││││├────┼──────────┼──────────┼──────────┤││判決│107年2月13日│107年2月13日│107年2月13日│││確定日期││││││(民國)││││├───┴────┼──────────┼──────────┼──────────┤││││││備註│││││││││└────────┴──────────┴──────────┴──────────┘┌────────┬──────────┬──────────┬──────────┐│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宣告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1日│├────────┼──────────┼──────────┼──────────┤││││││犯罪日期│106年8月21日│106年11月10日│106年12月8日││(民國)││││├────────┼──────────┼──────────┼──────────┤│││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9388、20489、│第19388、20489、││年度案號│第14520、14690、│21194、22438號,107│21194、22438號,107│││15206號│年度偵字第1810、1983│年度偵字第1810、1983││││號│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簡字第3276號│107年度易字第72號│107年度易字第7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月12日│107年2月27日│107年2月27日│││(民國)││││├───┼────┼──────────┼──────────┼──────────┤││││││││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簡字第3276號│107年度易字第72號│107年度易字第72號││判決││││││├────┼──────────┼──────────┼──────────┤││判決│107年2月13日│107年3月28日│107年3月28日│││確定日期││││││(民國)││││├───┴────┼──────────┴──────────┴──────────┤││編號8-13曾經定應執行刑拘役70日││備註│編號1-13曾經定應執行刑拘役120日││││└────────┴────────────────────────────────┘┌────────┬──────────┬──────────┬──────────┐│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宣告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1日│├────────┼──────────┼──────────┼──────────┤││││││犯罪日期│106年12月8日│106年12月14日│106年10月10日││(民國)││││├────────┼──────────┼──────────┼──────────┤││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偵查(自訴)機關│第19388、20489、│第19388、20489、│第19388、20489、││年度案號│21194、22438號,107│21194、22438號,107│21194、22438號,107│││年度偵字第1810、1983│年度偵字第1810、1983│年度偵字第1810、1983│││號│號│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易字第72號│107年度易字第72號│107年度易字第7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2月27日│107年2月27日│107年2月27日│││(民國)││││├───┼────┼──────────┼──────────┼──────────┤││││││││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易字第72號│107年度易字第72號│107年度易字第72號││判決││││││├────┼──────────┼──────────┼──────────┤││判決│107年3月28日│107年3月28日│107年3月28日│││確定日期││││││(民國)││││├───┴────┼──────────┼──────────┼──────────┤││││││備註│││││││││└────────┴──────────┴──────────┴──────────┘┌────────┬──────────┬──────────┬──────────┐│編號│13│14││├────────┼──────────┼──────────┼──────────┤││││││罪名│竊盜│竊盜│││││││├────────┼──────────┼──────────┼──────────┤││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宣告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犯罪日期│106年10月11日│106年12月12日│││(民國)││││├────────┼──────────┼──────────┼──────────┤││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6年度速偵│││偵查(自訴)機關│第19388、20489、│字5007號│││年度案號│21194、22438號,107│││││年度偵字第1810、1983│││││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易字第72號│107年度簡字第25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2月27日│107年5月30日││││(民國)││││├───┼────┼──────────┼──────────┼──────────┤││││││││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易字第72號│107年度簡字第258號│││判決││││││├────┼──────────┼──────────┼──────────┤││判決│107年3月28日│107年7月6日││││確定日期││││││(民國)││││├───┴────┼──────────┼──────────┼──────────┤││││││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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