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83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
一、前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78,43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6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7,13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書記官張晶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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