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履行分割協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44號原告 簡余鴻
簡淑儀 簡尉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士祺 律師被告 簡國樑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國樑間履行分割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原告每人各新臺幣254,83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原告每人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書記官洪福基附表:
┌─┬──────────────┬────┬───────┬───────┐│編│土地標示│面積(平│公告土地現值(│價額││號││方公尺)│元/平方公尺)││├─┼──────────────┼────┼───────┼───────┤│1│新北市○里區○里○○ 段麻斯廩 │21,843│700│15,290,100元│││小段0000-0000地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①原告簡余鴻部分:15,290,100元×1/60(權利範圍)=254,835元││②原告簡淑儀部分:15,290,100元×1/60(權利範圍)=254,835元││③原告簡尉倫部分:15,290,100元×1/60(權利範圍)=254,8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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