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60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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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26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260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皮培光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3177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由受命法官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93號),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皮培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共陸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皮培光因受 張富 幃之邀,於民國98年1月間至12月間擔任天地電企業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號6樓之6,於98年2月27日變更地址為高雄市○○區○○○路○○○號6樓之7,下稱天地電公司)之名義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有依法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之義務, 張富幃 則為實際負責人。皮培光明知天地電公司並無實際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予附表所示之嘉樂財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嘉樂財公司)、 祥慧 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祥慧公司)、明聖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明聖公司)、湧昌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湧昌公司)等4家營業人,竟與張富幃(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犯行,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919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自98年1月間至12月間止,在不詳地點,開立如附表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並交付予附表所示之各營業人,由該等營業人分別持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以每2個月為1期,並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各據以向所轄國稅局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式,幫助附表所示之各營業人,逃漏如附表所示之各期營業稅(合計新臺幣791,766元),均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稅額之公平及正確性。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皮培光於偵查中、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見偵緝卷第15至17頁;本院審訴字卷第70頁),核與證人 劉窈伶林千娜蘇阿妙王福源 、祥慧公司負責人郭姿慧、明聖公司負責人 毛明聖 於偵查中之證述,證人 林豊兒 於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及偵查中之證述,湧昌公司負責人陳銀庫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及偵查中之證述均相符(見國稅局第2頁第439頁、第471頁;他卷第31至33頁、第56至59頁、第73至74頁、第82至84頁、第101至104頁),並有天地電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新開業營業人訪問卡、天地電公司之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房屋租賃契約書、天地電企業有限公司章程(98年6月1日修訂)、天地電企業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及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天地電企業有限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天地電公司98年1月至98年12月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表、進項來源明細(排名前100名)、銷項去路明細(排名前100名)、天地電公司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天地電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湧昌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湧昌公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湧昌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湧昌公司取得天地電公司發票、付款簽收回執單、支票、承攬合約書及其附件、傳票、嘉樂財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嘉樂財公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嘉樂財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進項來源明細(排名前20名)、銷項去路明細(排名前20名)、工程合約書(豪建大樓監視系統)、報價單、祥慧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祥慧公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祥慧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進項來源明細(排名前20名)、銷項去路明細(排名前20名)、工程合約書(名發皇家花園監視系統)、報價單、明聖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明聖公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明聖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進項來源明細(排名前20名)、銷項去路明細(排名前20名)、工程合約書(工程名稱:土方開挖)、發票、匯款回條聯、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102年12月4日高普業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102年11月29日高港客服字第0000000000號函、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2年12月31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等在卷可稽(見國稅局第1卷第5至8頁、第10頁、第13至15頁、第17至19頁、第33至36頁、第53至56頁、第62至76頁、第83頁、第87至92頁、第103至135頁;國稅局第2卷第433至435頁、第439頁、第441至466頁、第47
1至472頁;國稅局第3卷第524至526頁、第528至535頁、第577至579頁、第581至587頁、第683至第687頁、第689至697頁;他卷第146頁、第148頁、第182至18
7頁),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
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計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3類。其中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有收入傳票、支出傳票及轉帳傳票三類,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16、17條之規定自明。又按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所稱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89號判決參照)。復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1號、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參照)。又稅捐稽徵法第43條係對於逃漏稅捐之教唆或幫助行為特設之專條,為獨立之處罰規定,此所謂幫助,乃犯罪之特別構成要件,有別於刑法上之幫助犯,並非逃漏稅捐者之從犯。故如2人以上者同犯該條之罪,應不排除共同正犯之適用。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
㈡被告與張富幃就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㈢又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
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而每年申報時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區別不難,獨立性亦強,於經驗、論理上,似難以認定逃漏營業稅,可以符合接續犯之行為概念(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36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期申報營業稅行為,係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故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另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期內之各次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逃漏稅捐之數行為,均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核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為包括之一罪。
㈣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6所示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交付他人而
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犯行,分別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㈤被告所犯上開6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
罰。起訴書認為被告上開各次行為,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㈥爰審酌被告為貪圖利益,擔任天地電公司之名義負責人,與
共犯張富幃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營業人逃漏稅捐,妨害稅務健全,有損國家稅收,並考量其幫助逃漏稅捐之數額,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暨其五專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貧寒(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孫偲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書記官林惟英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天地電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編號│營業稅申報期間│營業人名稱│發票月份│發票字軌│銷項金額│逃漏稅額│││││││(新臺幣)│(新臺幣)│├──┼───────┼─────┼────┼─────┼──────┼─────┤│1│98年1、2月份│嘉樂財公司│98年1月│DU00000000│652,000元│32,600元││││├────┼─────┼──────┼─────┤││││98年2月│DU00000000│50,000元│2,500元││││├────┼─────┼──────┼─────┤││││98年2月│DU00000000│277,000元│13,850元│││├─────┼────┼─────┼──────┼─────┤│││祥慧公司│98年1月│DU00000000│1,635,000元│81,750元││││├────┼─────┼──────┼─────┤││││98年1月│DU00000000│138,700元│6,935元││││├────┼─────┼──────┼─────┤││││98年2月│DU00000000│102,000元│5,100元│││├─────┴────┴─────┼──────┼─────┤│││合計│2,854,700元│142,735元│├──┼───────┼─────┬────┬─────┼──────┼─────┤│2│98年3、4月份│祥慧公司│98年3月│EU00000000│987,500元│49,375元││││├────┼─────┼──────┼─────┤││││98年3月│EU00000000│996,700元│49,835元││││├────┼─────┼──────┼─────┤││││98年4月│EU00000000│953,000元│47,650元││││├────┼─────┼──────┼─────┤││││98年4月│EU00000000│765,000元│38,250元│││├─────┴────┴─────┼──────┼─────┤│││合計│3,702,200元│185,110元│├──┼───────┼─────┬────┬─────┼──────┼─────┤│3│98年5、6月份│嘉樂財公司│98年5月│FU00000000│328,000元│16,400元││││├────┼─────┼──────┼─────┤││││98年5月│FU00000000│354,000元│17,700元││││├────┼─────┼──────┼─────┤││││98年5月│FU00000000│318,000元│15,900元││││├────┼─────┼──────┼─────┤││││98年6月│FU00000000│328,333元│16,417元││││├────┼─────┼──────┼─────┤││││98年6月│FU00000000│375,600元│18,780元││││├────┼─────┼──────┼─────┤││││98年6月│FU00000000│296,067元│14,803元│││├─────┼────┼─────┼──────┼─────┤│││祥慧公司│98年5月│FU00000000│40,000元│2,000元││││├────┼─────┼──────┼─────┤││││98年6月│FU00000000│77,000元│3,850元│││├─────┴────┴─────┼──────┼─────┤│││合計│2,117,000元│105,850元│├──┼───────┼─────┬────┬─────┼──────┼─────┤│4│98年7、8月份│嘉樂財公司│98年7月│GU00000000│245,700元│12,285元││││├────┼─────┼──────┼─────┤││││98年7月│GU00000000│261,900元│13,095元││││├────┼─────┼──────┼─────┤││││98年7月│GU00000000│293,200元│14,660元││││├────┼─────┼──────┼─────┤││││98年7月│GU00000000│259,200元│12,960元│││├─────┼────┼─────┼──────┼─────┤│││明聖公司│98年7月│GU00000000│255,000元│12,750元││││├────┼─────┼──────┼─────┤││││98年7月│GU00000000│292,500元│14,625元││││├────┼─────┼──────┼─────┤││││98年7月│GU00000000│247,500元│12,375元││││├────┼─────┼──────┼─────┤││││98年7月│GU00000000│330,000元│16,500元││││├────┼─────┼──────┼─────┤││││98年7月│GU00000000│249,000元│12,450元││││├────┼─────┼──────┼─────┤││││98年8月│GU00000000│288,000元│14,400元│││├─────┴────┴─────┼──────┼─────┤│││合計│2,722,000元│136,100元│├──┼───────┼─────┬────┬─────┼──────┼─────┤│5│98年9、10月份│湧昌公司│98年9月│HU00000000│575,000元│28,750元││││├────┼─────┼──────┼─────┤││││98年10月│HU00000000│575,000元│28,750元││││├────┼─────┼──────┼─────┤││││98年10月│HU00000000│575,000元│28,750元││││├────┼─────┼──────┼─────┤││││98年10月│HU00000000│345,000元│17,250元│││├─────┼────┼─────┼──────┼─────┤│││明聖公司│98年9月│HU00000000│75,000元│3,750元││││├────┼─────┼──────┼─────┤││││98年9月│HU00000000│75,000元│3,750元││││├────┼─────┼──────┼─────┤││││98年9月│HU00000000│75,000元│3,750元││││├────┼─────┼──────┼─────┤││││98年9月│HU00000000│75,000元│3,750元││││├────┼─────┼──────┼─────┤││││98年10月│HU00000000│75,000元│3,750元││││├────┼─────┼──────┼─────┤││││98年10月│HU00000000│75,000元│3,750元││││├────┼─────┼──────┼─────┤││││98年10月│HU00000000│75,000元│3,750元│││├─────┴────┴─────┼──────┼─────┤│││合計│2,595,000元│129,750元│├──┼───────┼─────┬────┬─────┼──────┼─────┤│6│98年11、12月份│嘉樂財公司│98年11月│JU00000000│470,000元│23,500元││││├────┼─────┼──────┼─────┤││││98年11月│JU00000000│380,000元│19,000元││││├────┼─────┼──────┼─────┤││││98年11月│JU00000000│513,000元│25,650元││││├────┼─────┼──────┼─────┤││││98年12月│JU00000000│389,000元│19,450元│││├─────┼────┼─────┼──────┼─────┤│││明聖公司│98年11月│JU00000000│92,410元│4,621元│││├─────┴────┴─────┼──────┼─────┤│││合計│1,844,410元│92,2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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