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955號原告 戴木成 被告 郭怡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怡君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000,000元(即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書記官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