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號原告 蘇佩琪 (即 蘇火標 之承受訴訟人)
陳淑玲 (即 陳嘉濚 之承受訴訟人)
陳坤棋 (即陳嘉濚之承受訴訟人)
陳偉澤 (即陳嘉濚之承受訴訟人)
陳孟威 (即陳嘉濚之承受訴訟人)被告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被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施俊吉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 律師被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萬有紙廠股份有
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施俊吉被告 黃鴻隆 會計師即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
人
陳丁章 律師即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永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蘇佩琪為原告蘇火標之承受訴訟人;由陳淑玲、陳坤棋、陳偉澤、陳孟威為原告陳嘉濚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本文定有明文。又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亦為同法第175條第1、2項、第178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訴訟程序進行中,原告陳嘉濚、蘇火標分別於民國110年2月3日、同年4月4日死亡,有其等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按。又陳嘉濚之繼承人為陳淑玲、陳坤棋、陳偉澤、陳孟威,蘇火標之繼承人為 沈暖 、 蘇偉正 、蘇佩琪,其中沈暖、蘇偉正於於110年12月6日聲明承受訴訟,其餘陳嘉濚、蘇火標之繼承人則迄未聲明承受訴訟,有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且陳嘉濚、蘇火標之繼承人未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亦有本院110年11月22日 雲院惠家 詢馨決字第1100000690號函及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表附卷可佐,爰依職權命蘇佩琪為原告蘇火標之承受訴訟人,及陳淑玲、陳坤棋、陳偉澤、陳孟威為原告陳嘉濚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書記官王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