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家上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上字第275號上訴人 黃嚴生
黃振菖 共同 楊思勤 律師訴訟代理人視同上訴人 黃寶貝 被上訴人 黃鳳玉 訴訟代理人 黃達元 律師
蔡尚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遺產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7月5日下午3時第九法庭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美
法官鍾任賜法官王本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書記官王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