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62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宋秉格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6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秉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宋秉格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重訴字第1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減為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30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十萬元,並經最高法院以98年台上字第479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復因擄人勒贖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重訴字第l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確定。嗣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經本院以99年聲字第99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十萬元確定。
於98年10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5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宋秉格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重訴字第1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減為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30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十萬元,並經最高法院以98年台上字第479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復因擄人勒贖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重訴字第l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確定。嗣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經本院以99年聲字第99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十萬元確定。於98年10月6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5年2月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5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9月5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5月1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王世華法官林海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敬傑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