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2號原告兆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昭淩工程顧問股份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通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林縣政府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859,7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5,1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