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因洗錢防制法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324號原告 許裕誠 被告 林哲弘
王冠明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91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宏瑋
法官陳育良法官蔡霈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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