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288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3年8月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760,000元之抵押權,以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該抵押權之權利存續期間自94年8月4日至133年8月3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3年8月11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⑴2,000,000元、⑵300,000元,約定到期日均為113年8月11日,利率則⑴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1機動調整,其中借款人負擔之部分,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0.875,而差額則由政府補貼;若政府停止補貼時,則按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百分之1.8按月計付,並隨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⑵按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加百分之1.35按日計息,並隨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上開兩筆借款均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償還本金,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則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就前開借款分別於⑴95年4月11日、⑵95年2月11日起未依約繳款,計尚欠借款本金⑴1,883,125元、⑵283,699元,以及上開兩筆借款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上開兩筆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以上均影本)各1份、本票及約定書影本各2份、放款歷史交易查詢影本2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95年6月27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
書記官張永榮┌─────────────────────────────────────────────────────────────┐│附表:95年度拍字第288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 尺│││├──┼───┼────┼────┼────┼───────┼─┼──┼──┼──────┼─────────┼──────┤│001│新竹縣│竹東鎮│資源││1939-1│建│││3480│77/10000││└──┴───┴────┴────┴────┴───────┴─┴──┴──┴──────┴─────────┴──────┘┌─────────────────────────────────────────────────────────────────┐│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28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2532│新竹縣竹│資源段│住家用,│一層:│二層:│夾層:│││76.91│陽台等五│19.87│平方公│全部│││││東鎮光武│1939-1│鋼筋混凝│31.61│29.24│16.06││││項││尺││││││街81巷42││土造,6│││││││││││││││號1樓││層││││││││││││├──┴──┴────┴────┴────┴───┴───┴───┴───┴───┴───┴────┴───┴───┴───┴───┤│共用部分:資源段2618建號:801/100000,資源段2629建號:49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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