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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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何川龍 臺中市○○區○○路○○巷○○號相對人即債權人 滙豐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債務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何川龍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何川龍(下稱聲請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嗣又裁定開始清算且為不免責之裁定,茲因聲請人已依清償解免全部債務,爰依法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用報告回覆書、清償證明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函詢各債權人,經各債權人分別表示聲請人已清償全部債務或對對聲請人已無債權存在等情,亦有各債權人所提呈之陳報狀在卷可憑,堪信為真實。本件聲請人人既已依清償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則其依首揭規定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士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書記官李俊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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