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200號原告 綦和棣 (住所詳卷)被告 黃威哲 (住居所詳卷)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簡字第77號,原案號:111年度交易字第25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潘韋丞
法官鄭苡宣法官黃郁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千慧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