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家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聲字第7號聲請人 薛魁鎮 上列當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依中央法規定標準法第11條規定,命令不得抵觸法律,查上揭辦法係屬法規命令,其相關規定自不得抵觸法律,倘法律基於保障涉案當事人或關係人之隱私權,而另有不公開審理或訊問之相關規定者,為落實該法律規定之意旨,依法律規定屬不公開審理或訊問之案件,自不得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1月20日院鎮文孝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內容可參。又家事事件為民事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一,涉及當事人間不欲人知之私密事項,為保護家庭成員隱私及名譽、發現真實、尊重家庭制度,以利圓融處理,家事事件法明定處理程序,以不公開為原則(家事事件法第9條)。為落實該法保障當事人及關係人隱私之法律規範意旨,自不得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亦有臺灣高等法院103年7月22日院欽文仁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足資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103年度家護字第230號通常保護令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當事人,依法請求本院交付系爭事件之法庭錄音資料光碟等語,惟系爭事件係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所定丁類家事事件,依同法第9條規定,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是系爭事件係屬不公開審理之案件,則揆諸上揭說明,本院自不得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侯弘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書記官許惠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