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23號原告 唐香蘭 被告 李應元 上列被告李應元因竊盜案件(本院103年度易字第3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李奕逸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雅妮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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