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8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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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6859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債務人 陳冠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03,36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冠羽於民國110年11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玖拾萬元整;(2)壹拾萬元整,以上二筆借款雙方約定借款期限自民國110年11月10日起至民國115年11月10日止,借款利率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隨時浮動加碼,利率計算方式如貸款契約所載。上述之借款約定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貸款契約第十一條之情事時,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並持有債務人簽立之貸款契約二紙為憑。二、惟債務人陳冠羽僅繳納上述之借款本息(1)、(2)至民國111年5月10日即未再依約繳納,為此聲請人屢向債務人催討,然渠等對之置若罔聞,是則依據債務人所簽立之貸款契約之約定,前開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截至目前為止,共計積欠聲請人本金玖拾萬參仟參佰陸拾參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法債務人應付清償之責任。三、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簡便,以免審判程序之繁複,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限定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程序費用,以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貸款契約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6859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813029元陳冠羽自民國111年0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92%002新臺幣90334元陳冠羽自民國111年0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92%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813029元陳冠羽自民國111年0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90334元陳冠羽自民國111年0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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