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046號上訴人 吳青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俊源 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33,44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5,8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書記官余思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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