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38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姚進成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判決,茲發現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記載之案號113年度訴字第384號,均更正為「113年度金訴字第384號」。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號均誤載為113年度訴字第384號,核屬誤寫之顯然錯誤, 爰依 職權裁定更正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梁義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書記官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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