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16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160號聲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永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庚○○相對人丁○○
己○○乙○○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中央政府重大建設公債八十五年甲類第五期債票」之記載,應更正為「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八十五年度甲類第五期債票」。原裁定理由欄第二項中關於「中央政府重大建設公債86年度甲類第五期債票」之記載,應更正為「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85年度甲類第五期債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
書記官柯月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