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促字第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促字第868號債權人 劉大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藍孟宏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以證明得向藍孟宏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聲請狀所附契約書、通訊軟體相對人均非本件債務人藍孟宏)。
二、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並提出其計算表。
三、釋明本件是否與本院109年度促字第869號請求債務人 葉竹 豈給付為同一筆債權?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