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50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韋辰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韋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韋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6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3年、3年,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3161號判決駁回上訴及最高法院以
104年台上字第1717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16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③因侵占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2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前開②、③等罪經本院以106年聲字53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供參。受刑人於民國104年7月28日入監執行前開罪刑,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
108年5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80166015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10年9月27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72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0年7月17日,其中「假釋後尚須執行另案或強制工作期間」欄記載:「已執5月」等語),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綜核上情,認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慈萱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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