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9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94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鐘婉菁 被告 謝秉澔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謝承益法官李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于萱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