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80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棟宇男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桃園縣八德市○○里○鄰○○路○○號5樓(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3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棟宇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棟宇因違反竊盜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第50條第1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按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再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102年1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而本件附表所示之罪,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且係判決確定前犯數罪(詳如後述),則不論依修正前之刑法第50條,或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之規定,均應併合處罰之,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併予敘明。
四、經查,受刑人余棟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業於民國102年6月10日執行完畢,惟揆諸上開實務見解,仍應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傷害│竊盜│├───────┼───────────┼───────────┤│宣告刑│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日。│├───────┼───────────┼───────────┤│所犯法條│刑法第277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101年8月23日下午4時│101年10月2日至101年│││30分許│10月3日間│├───────┼───────────┼───────────┤│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8905號│101年度偵字第23621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桃簡字第91號│102年度桃簡字第899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2月20日│102年6月19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桃簡字第91號│102年度桃簡字第899號││決├────┼───────────┼───────────┤││確定日期│102年3月18日│102年7月22日│├──┴────┼───────────┼───────────┤│備註│102年6月1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