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916號原告先貿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 律師複代理人 周振宇 律師被告大發管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 律師複代理人甲○○當事人間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7月31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3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書記官劉易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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