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上易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99號上訴人 吳逢偉 訴訟代理人 吳榮任 上訴人 李文富
李錦雲 被上訴人 李政展 訴訟代理人 何旭苓 律師複代理人 蘇哲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3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一中關於「嗣於本院追加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6萬元本息」之記載,應更正為「嗣於本院追加請求上訴人應再給付被上訴人6萬元本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李昭彥法官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書記官黃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