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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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197號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李文宗 被上訴人即原告 廖振鴻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3月23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所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2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勞動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書記官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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