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交簡上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1號原告 何豐偉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蘇美倫 被告 潘幸茹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交簡上字第15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周佑倫
法官蔡宜靜法官黄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書記官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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