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審交易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交易字第592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業俊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80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業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陳 箐
法官簡祥紋法官馮君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書記官賴佳慧。
主文
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