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6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易字第63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怡君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72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丁怡君於民國106年4月24日10時4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自新竹市○○路○段道路旁公有停車場駛出,至該停車場設於延平路1段與民富街口之出入口,欲起駛左轉延平路1段時,原應注意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一切情形,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駛入車道左轉,適有 鄭語芯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延平路1段由西往東方向直行駛至上開路口,見狀閃避不及,與被告丁怡君駕駛之上開自小客貨車發生碰撞,致鄭語芯人車倒地,因而受有頭部外傷併右側硬腦膜下血腫、右胸挫傷及右下肢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丁怡君涉有刑法第
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三、查本件被告丁怡君所涉上開過失傷害犯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丁怡君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且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頁),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子謙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書記官廖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