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契約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重訴字第212號原告高僑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義隆 訴訟代理人王 鴻明
沈崇廉 律師被告臺灣應薄設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姜仁斗 訴訟代理人 王仁君 律師
李宛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契約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起訴後,原告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
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原聲明:「先位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9,303,18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備位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30,057,27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原告於起訴狀送達後,具狀擴張其訴之聲明為:「先位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43,278,91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備位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34,029,70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經核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且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上開條文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先位之訴部分:⒈被告前曾分別於下列時日,要求原告製作如下述數量之NA
R1400L型號及NAR2200型號、NAR1200型號等機器,及PECVD系統,因此類機器之組裝、製作均需時甚長,因而被告即要求原告先行備妥上開機器所需原料,被告再依其需要發出專案訂單,請求原告依被告指示製作上開機器。詎原告依被告要求將所有原料備妥後,被告竟僅零散發出部分專案訂單,嗣經原告再三詢問被告,其餘已備妥的原料,原告後續該如何製作,惟被告均置若罔聞,甚且否認有要求原告備料及完成工作之情事。嗣經原告不斷催告後,被告仍不欲指示原告如何完成定作物,亦不願給付原告已先行備料之費用,故依民法第254條、第507條規定,爰以起訴狀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並請求被告賠償原告因解除契約所生之損害。
⒉關於型號NAR1400L及型號NAR2200機器之定作,被告應賠償原告57,150,778元:
⑴於民國100年3月14日,被告公司之採購主任 何建勳 (
JasonHo)以電子郵件通知原告之經理 王鴻 明(HubertWang)及協理 陳蓬 萊(PeterChen),要求原告準備型號NAR1400L之9個腔體機器原料、型號NAR2200之9個腔體機器原料,經原告回函確認後,被告之採購專員 林正吉 (
KenJLin)於100年3月18日再度以電子郵件答覆,明確表示請原告開始備料。
⑵系爭NAR1400L、NAR2200機器,需依被告之指示,客製化
製作,然原告備妥原料後,被告卻遲不指示原告工作物之後續製程。於101年9月10日,兩造代表於改制前桃園縣八德市○○路○○號召開會議,兩造就NAR1400及NAR2200機器之備料零件費用達成協議:「決議事項1:1400及2200雙方確認品質及數量、金額無誤,AMAT因現有組織變動,Michael將會交接新接手者,依雙方確認付費NT$3仟3佰壹拾參萬6仟元整(含稅)。」被告之代表 林彥興 (Stanley)、 譚峻斌 (Benjamin)並於會議記錄上簽名。詎會議結束後,被告仍不欲付款。
⒊關於型號NAR1400L及型號NAR2200機器之定作,被告應賠償原告46,083,133元:
⑴被告之物料經理 余永健 (TonyYu)於99年11月26日以電子
郵件通知原告之經理 王鴻明 (HubertWang),要求被告準備三條型號NAR1200生產線所需之相關原料。惟NAR1200生產線依客戶需求之不同,所需使用之各種腔體數亦不同,故原告之經理王鴻明於同日回信詢問被告欲如何組裝NAR1200生產線(需要多少個SNL、NL、N、R腔體),經余永健於99年11月30日回信表示按照先前被告曾委託原告製作的P103或P109專案製程,準備相同之原料即可,原告乃著手準備三組NAR1200生產線所需原料。
⑵被告要求原告準備之原料,尚有SNL腔體4個、NL腔體7個
、N腔體7個,該腔體按被告之要求,完成組焊、焊接、CN
C、拋光等不同程度之初步加工。嗣經原告幾次催促請求被告先行給付備料及加工等相關費用,被告均未置理。在上述101年9月10日會議中,兩造達成協議:「2.1200L,Tera因接受到AMAT的指令備料,且已依指令做了一些的製程,因AMAT人事之前有所異動,所以AMAT將於本週內14/Sep/2012下班前完成AMAT內部文件,茲以證明Tera備料及進行之製程無誤。」,惟被告迄未給付任何款項。
⒋關於PECVD系統之定作,被告應賠償原告40,045,001元:
⑴於97年10月15日,原告接獲被告之採購訂單,要求原告組
裝製造編號60S028系統(即PECVD,太陽能用電漿輔助化學汽相 沈積機 )所需之首件A腔體。一套PECVD主要係由7個腔體所組成,需待A腔體先行組裝完成認證後,被告再發出整套PECVD之訂單。
⑵被告早在97年9月8日即已將PECVD全套系統之物料採購清
單(即業界所稱「BOM表」,需持之才能進行採購)交付予原告,並於97年9月16日將PECVD系統之工作簿(Workbook)交付予原告。另於97年9月18日,被告公司負責採購之專案經理 邱和源 (LeonChiou)在電子郵件中即已提及要委請原告製作PECVD首件A腔體及完成後續整個系統。
⑶詎原告備妥PECVD系統全部材料,並完成首件A腔體後,被
告之專案經理邱和源(LeonChiou)竟於97年11月19日以電子郵件告知暫緩PECVD系統之製作。原告不堪負荷鉅額備料費用長期無法收回,乃請求被告先行支付PECVD系統原料費用幾經交涉,兩造於上述101年9月10日會議中,達成協議:「決議事項3.CVD60K:因一套7組單元,當時AMAT人員通知Tera先組裝一組單元,並另備妥其餘6組單元材料,Stanley(林彥興)將於本週內做完內部確認。」惟被告仍均未付款。
⒌綜上,原告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共為143,278,912
元(計算式:57,150,778+46,083,133+40,045,001=143,278,912元)。
(二)備位之訴部分:⒈縱使認為就被告未發出訂單之部分,兩造間不成立承攬契
約,惟被告請求原告準備型號NAR1400L、型號NAR2200、型號NAR1200等機器及PECVD系統之原料,兩造間仍應成立委任契約。原告自得依民法第546條第1項至第3項、第547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因備料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及委任報酬。
⒉關於型號NAR1400L及型號NAR2200機器,被告應給付原告
因備料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及委任報酬共計50,111,874元;型號NAR1200機器備料及加工之委任,被告應給付原告因備料及加工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及委任報酬,金額共計為44,358,113元;另就PECVD系統備料之委任,被告應給付原告因備料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及委任報酬,金額共計為39,559,721元。則原告基於兩造間之委任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之總金額為134,029,708元(計算式為50,111,874+44,358,113+39,559,721=134,029,708元)。
(三)並聲明:⒈先位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43,278,912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備位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34,029,708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⒊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下列情詞資為抗辯:
(一)原告於97年6月19日與被告之關係企業AKTAmerica,Inc.(下稱AKTA公司)簽署全球供應合約(GlobalSupplyAgreement)。二公司嗣後於98年10月15日簽署全球供應合約第一次修正條款(AmendmentNo.1),原告同意美商應用材料公司及任何美商應用材料公司之子公司,針對AKTA公司基於全球供應合約所享有之權益,均有適用。被告為美商應用材料公司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是以,原告與被告間就薄膜液晶顯示器設備零組件之採購關係係受全球供應合約規範。依據全球供應合約第16條(b)之約定,被告提供予原告參考之「預測」,僅係供原告計畫之目的,並不構成拘束被告之購買要約。
(二)依據全球供應合約,被告對於「預測」並無採購之義務,且對於契約之成立,該合約明文約定,只有在被告正式發出訂單,載明採購品項、採購數量、指定交貨日期、地點及價額且供應商表示接受該訂單時,原告與被告之間始成立契約關係(參全球供應合約第3條(a)、(b))。是縱使兩造曾就原告之原料準備有所討論,原告既不爭執被告對於其所據以主張之設備零組件並未發出任何訂單,自不得僅憑兩造員工曾討論原料準備之電子郵件,逕認兩造間已成立採購契約關係,而被告應對原告負債務不履行責任。兩造間並無承攬或委任契約之成立,原告公司先、備位聲明主張其得解除契約並請求相關損害云云,均於法無據。
(三)原證5、19、20之電子郵件純係被告公司依據全球供應合約所提出之「預測」,並非被告公司要求原告公司準備原料或採購設備之要約。另兩造於原證20及21之電子郵件均僅針對NAR2200設備零組件之原料準備事宜,益證原證19之電子郵件僅係被告提供原告其年度需求之預測,並非被告向原告提出定作型號NAR1400L及NAR2200設備零組件或要求原告準備該等設備零組件原料之要約。又原告既自承「(PECVD)須待A腔體先行組裝完成認證後,被告再發出整套PECVD之訂單。」等語,故被告自不可能在A腔體未驗收前,即要求原告準備PECVD全套設備所有腔體之原料。原告雖辯稱A腔體零組件之組裝、認證,因客供品遲未提供而令原告無從進行云云,惟無論如何,A腔體未組裝完成、未通過認證,顯已為原告所不爭之事實,益證被告根本不可能要求原告準備PECVD設備其他腔體零組件之原料。
(四)關於原告主張被告曾於101年9月10日會議中承認會就型號NAR1400L及NAR2200等設備支付原告總額3313萬餘元,故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價金云云,惟原證7之會議紀錄並未提及承攬契約成立與否問題,且金額亦與原告本案主張有極大差距。原告既承認被告並未對型號NAR2200設備發出正式訂單,亦未提出證據證明被告曾訂購NAR1400L,自不能單憑一紙會議紀錄作為原告之契約解除及損害賠償請求之依據。又該會議紀錄記載:「…AMAT將於本週內14/Sep/2012下班前完成AMAT內部文件驗收證明Tera備料及進行之製程無誤。」等語,係針對原告之備料及製程情況,被告僅表示需再進行內部確認,絕無承認曾指示原告就型號NAR1200設備3條生產線備料及製造之情事。另原告尚舉上開會議紀錄為證,主張被告已於會議中承認向原告定作PECVD設備7個腔體並要求原告準備原料云云,惟會議紀錄中明載「Stanley將於本週內做完內部確認」等語,即已足證被告並無承認之事實,被告僅表示將再確認原告主張是否屬實。原告再三斷章取義,而為與事實不符之主張,洵不足採。
(五)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如受不利之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原告於97年6月19日與被告之關係企業AKTAmericaInc.(下稱AKTA公司)簽署全球供應合約(GlobalSupplyAgreement),嗣於98年10月15日簽署全球供應合約第一次修正條款(AmendmentNo.1),原告同意美商應用材料公司及任何美商應用材料公司之子公司,針對AKTA公司基於所享有之權益,均有適用。被告為美商應用材料公司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
(二)被告於100年5月25日向原告採購一組型號NAR1200設備(訂單代號P127,使用SNL腔體2個、NL腔體4個、N腔體3個),兩造已完成交易。
(三)被告於100年6月6日向原告採購一組型號NAR1200設備(訂單代號P130,使用SNL腔體1個、NL腔體3個、N腔體2個),兩造已完成交易。
(四)被告於97年10月15日發出訂單向原告公司採購PECVD系統(太陽能用電漿化學反應汽相沈積機)中A腔體之零件及組合(PCSERVICEFRAMEPARTSandASSEMBLY)。PECVD系統須待A腔體先行組裝完成認證後,被告始會再下單採購整套系統之所有腔體。
(五)兩造於101年9月10日在改制前桃園縣八德市○○路○○號召開會議,並達成4點決議,其中第1點至第3點之內容為:
「1.1400及2200雙方確認品質及數量、金額無誤,AMAT因現有組織變動,Michael將會交接,新接手者,依雙方確認付費NT$3仟3佰壹拾參萬6仟元整(含稅)」、「2.1200L,TERA因接到AMAT的指令備料,且已依指令做了一些製程,因AMAT人事之前有所異動,所以AMAT將於本週內14/Sep/2012下班前完成AMAT內部文件,茲以證明TERA備料及進行之製程無誤」、「3.CVD60K,因一套為7組單位,當時AMAT人員工之TERA先組裝一組單元,並另備妥6組單元材料。STANLY將於本週內做完內部確認。」(如原證7及原證36)
(六)就原告本件所請求NAR2200型號機器、NAR1400型號機器、NAR1200L型號機器、PECVD系統,其中,PECVD系統的A腔體之PCSERVICEFRAMEPARTSandASSEMBLY,被告有正式下訂單給原告,其餘部分被告未依全球供應合約書第3條(a)項下訂單。
四、兩造爭執事項:
(一)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43,278,91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有無理由?
(二)原告備位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34,029,70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有無理由?
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而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民法第153條定有明文。所謂意思表示一致即具備客觀的合致及主觀的合致而言。客觀的合致係指要約與承諾之內容在客觀上趨於一致。主觀的合致係指當事人雙方意思均有與對方之意思相結合而生統一的法律上效果之結約意思。又因意思表示常不能將內容表達無遺,故上開條文第2項規定,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至所謂必要之點,通常係指構成契約內容必要之要件。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上情,而分別以承攬契約關係、委任契約關係為先、備位之訴,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等情,此均為被告所否認,並辯稱:兩造間並未成立承攬契約或委任契約等語。揆諸上揭說明,原告自應就其主張兩造間成立承攬契約或委任契約之意思表示一致,或至少於契約必要之點之意思一致等節負舉證之責任。
(二)先位之訴部分: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承攬契約之成立,必締約雙方對於一定之工作及報酬已意思表示一致。經查:
⒈關於型號NAR1400L及型號NAR2200機器部分:
⑴原告主張兩造間就定作型號NAR1400L及型號NAR2200機器
成立承攬契約,無非係以被告公司之採購主任何建勳(Ja
sonHo)於100年3月14日,以原證19電子郵件通知原告之經理王鴻明(HubertWang)及協理 陳蓬萊 (PeterChen),要求原告準備型號NAR1400L之9個腔體機器原料、型號NAR2200之9個腔體機器原料,經原告回函確認後,被告之採購專員林正吉(KenJLin)於100年3月18日再度以原證22電子郵件答覆,明確表示請原告開始備料等情為據,並提出原證原證19(即原證5)、原證20、原證21、原證22(即原證6)之電子郵件為證(見本院補字卷第41頁、第42頁、本院卷一第37頁至第40頁)。被告則辯稱:被告不曾要求原告準備型號NAR1400L及NAR2200設備之零組件原料等語。
⑵經查,原告就其此部分主張雖提出上述原證19至22之電子
郵件為證,該電子郵件之寄件日期、寄件人、收件人及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詳究上開電子郵件內容,被告之員工雖在原證19郵件之表格中提及型號NAR1400L及型號NAR2200機器各9個腔體機器原料,惟其在文中使用「更新預測」(theupdatedforecast)之用語,原證20、21郵件則係雙方討論原料準備情形,被告員工在原證22郵件中雖表示「請貴司可以去備料」等語,惟其上文為「那三月最新版forcast中的那一條AR2200就麻煩你們了」等語。足見兩造員工之上開對話係針對被告公司之年度需求預測。則當被告對原告告知其年度需求預測時,倘原告即依該預測事先備妥原料,而被告知悉後亦不反對或希望原告事先備料,惟當時兩造就承攬契約之具體工作內容、報酬均未合致,雙方僅關於備料部分曾為意思表示,可否即據以認為已成立承攬契約,非無疑問,自應再參酌其他證據以資認定。
⑶查原告於97年6月19日與被告之關係企業AKTA公司簽署全
球供應合約及GSA修正1版,原告同意美商應用材料公司之子公司,包括被告,針對AKTA公司基於全球供應合約所享有之權益,均有適用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業如前述,自堪信為真實。依全球供應合約第16條(b)約定:「預測:AKTA公司得定期地對供應商發布滾動式預測,列明預計的需求,無論是具體的部分或其他(AKTA預測)。AKTA預測僅為計劃之目的,不構成拘束AKTA之購買義務。」(見本院卷一第169頁正背面);及第3條(a)約定:「訂單:全部貨品訂單應以已核准需求文件之形式進行。已核准需求文件格式必須:(ⅰ)說明訂購貨品;(ⅱ)說明交貨數量、日期、時間及地點與訂購貨品價格……;與(ⅲ)說明它是否為備份零件訂單(本合約明定)。供應商必須依據AKTA合理指定的格式,接受已核准需求文件。」;同條(b)約定:「允收或拒收訂單:供應商應盡速通知其是否接受或拒絕已核准需求文件……」(見本院卷一第163頁背面)。此外,稽以上述兩造所不爭執「原告本件所請求NAR2200型號機器、NAR1400型號機器、NAR1200L型號機器、PECVD系統,其中,PECVD系統的A腔體之PCSERVICEFRAMEPARTSandASSEMBLY,被告有正式下訂單給原告,其餘部分被告未依全球供應合約書第3條(a)項下訂單」之事實。足見上述電子郵件既僅為被告依全球供應合約第16條(b)約定所為預測,依該約定並不構成拘束被告之購買義務。另參諸原告所提原證38兩造先前就NAR1200設備訂單代號P127之交易模式為:「通知備料形式與規格→確認產能→提供數量與零件→提供圖面→進行生產→已經做過的腔體要求比照舊價→沒有做過要求估價後議價→發行訂單→出貨前檢查→出貨→開發票→收款」乙情(見本院卷一第211頁),此為兩造均不爭執已完成之交易,而被告在該次交易中已具體發出訂單,此有原告提出之訂單1份為證(原證38-11,見本院卷一第241頁背面)。可知被告通知原告備料形式與規格後,後續既尚需確認數量、零件、價格,此均為成立契約之必要之點,自應於兩造就此等必要之點均意思合致後,始可謂已成立契約。故堪認縱被告已通知原告備料,而原告亦開始備料,並將備料情形報告被告知悉,均僅屬原告爭取被告之訂單及被告擇取締約廠商,瞭解廠商供貨狀態之締約前準備行為,顯難認於被告通知備料且原告同意備料之時點,兩造即成立定作該機器或零組件之承攬契約。是綜合以上各節,原告主張兩造就定作NAR2200型號及NAR1400型號機器已成立承攬契約,顯然尚欠缺意思合致之依據,其此部分主張並非可採。
⑷原告雖主張,本件先位訴訟為承攬關係,並非單純商品買
賣契約,故不受全球供應合約第3條之拘束,雙方契約成立與否,應端視雙方經理人之往來文書以確定云云。惟依全球供應合約第1條(g)之約定:「貨品係指零件、設備、材料、組件或其他商品與相關軟體及服務……。」足見全球供應合約所指「貨品」(Item)並不侷限於物品,尚可包括設備或服務等,故全球供應合約原文之用語為「Item」(詳本院卷一第109頁),其語意不盡然等於中文之「貨品」含意至為明確,是依上開合約之真意,其所指「Item」既可包括零件(component)、設備(eqipment)、材料(material)、組件(subassembly)或其他商品(othergood)與相關軟體(relatedsoftware)及服務(services),自可依採購標的性質而分別適用承攬或買賣契約,難謂該約定是侷限在商品買賣契約,原告此部分主張顯與全球供應合約之締約真意不符,自非可採。
⑸原告另主張,原告在原證21電子郵件中表示:「我司供應
商答應配合提供材料沒問題,請速決定」,被告於原證22電子郵件表示:「謝謝您的幫忙!那三月最新版forecast中的那一條AR2200就麻煩你們了,也請貴司可以下去備料了」,明確請求原告備料,此已為有拘束力之要約云云。惟如前所述,當被告通知原告就相關設備備料,原告亦同意備料時,僅為兩造開始進行締約前之準備行為,後續尚須進行數量及價格之確認,自非可逕認該備料通知即為要約而於原告同意備料時即成立承攬契約,原告此部分主張並無可採。
⑹至原告再主張,兩造曾於101年9月10日在改制前桃園縣八
德市○○路○○號召開會議,簽有會議紀錄,依會議紀錄決議事項第1點:「1400及2200雙方確認品質及數量、金額無誤,AMAT因現有組織變動,Michael將會交接,新接手者,依雙方確認付費NT$3仟3佰壹拾參萬6仟元整(含稅)。」被告已於該次會議中承認對原告公司有該NAR1400L及NAR2200總額新台幣3313萬6000元整(含稅)之債務存在云云,並提出會議記錄1份為證(見補字卷第43頁、本院卷一第150頁)。惟依上述內容可知,兩造當時並未就型號NAR1400L及型號NAR2200機器確認已成立承攬契約,被告雖在會議中承認「對原告公司有該NAR1400L及NAR2200總額新台幣3313萬6000元整(含稅)之債務存在」乙情,應認至多僅具有和解契約之效力,尚難據以認定兩造間就上開機器已成立承攬契約,原告此部分主張亦無可採。
⒉關於型號NAR1200設備部分:
⑴原告主張兩造間就定作型號NAR1200設備成立承攬契約,
係以被告之物料經理余永健(TonyYu)於99年11月26日以原證11電子郵件通知原告之經理王鴻明(HubertWang),要求被告準備3條型號NAR1200生產線所需之相關原料,原告之經理王鴻明於同日以原證12電子郵件詢問被告欲如何組裝NAR1200生產線(需要多少個SNL、NL、N、R腔體),余永健於99年11月30日以原證13電子郵件表示按照先前被告曾委託原告製作的P103或P109專案製程,準備相同之原料即可等情為據,並提出原證11、12、13郵件為憑(見本院補字卷第61至63頁)。
⑵經查,原告所提原證11、12、13之電子郵件之寄件日期、
寄件人、收件人及內容亦均詳如附表所示。惟詳究原證11電子郵件內容,當時被告之員工余永健表示:「我們計畫在2011年度分配3條NAR1200生產線給您(Weplantoallocatearound3toolsof1200toyouforFY2011.)」等語,其用語為「計畫(planto)」,顯非確切下訂單之意思,應係被告依全球供應合約第16條(b)約定對供應商所為之滾動式預測,以列明預計的需求。又當原告員工王鴻明於同日以原證12電子郵件詢問被告欲如何組裝NAR1200生產線(需要多少個SNL、NL、N、R腔體)時,余永健雖以原證13電子郵件表示與P103或P109訂單相同,但綜觀全篇電子郵件內容尚包括:「致被告公司同仁Alfred
andSean-待下一個1200專案及零件數量發布後,請協助儘早更新。(AlfredandSean-Afterthenext1200projectandpartnumbergetreleased,pleasehelpupdateasearlyaspossible.)」、「致被告公司同仁Grace-一旦下一個1200專案確認後,請協助儘快發訂單給 高橋 。(Grace-PlshelponPOreleasetoTeraASAP
assoonasthenext1200getfirm.)」等語,足見當時兩造就是否採購型號NAR1200機器及採購數量、內容等節均未達成合意,自難認已成立承攬契約。
⑶另參以原告主張:被告公司之余永健以原證11電子郵件要
求被告針對1條NAR1200生產線所需之相關原料進行備料,並預測2011年度需求3條生產線,其中第一條生產線係明確指示,且該部分已交易完成,即P127專案;另2條生產線為「預測」等情(見本院卷一第137頁)。顯見原告亦不爭執上開電子郵件所稱3生產線為被告之2011年需求「預測」。又如前所述,依兩造之交易模式,被告於提供相關需求之預測或通知備料後,仍會具體發出訂單予原告,以確立兩造間之契約成立,而原告預先備料,縱被告事先知悉或希望原告備料,僅為締約前之準備行為,自難認兩造就定作型號NAR1200設備已成立承攬契約。
⑷原告復主張,依上開會議紀錄決議事項第2點記載:「120
0L,TERA因接受到AMAT的指令備料,且已依指令做了一些的製程,因AMAT人事之前有所異動,所以AMAT將於本週內14/Sep/2012下班前完成AMAT內部文件,茲以證明TERA備料及進行之製程無誤。」等語,足證原告之上開全部3條生產線之備料及進行部分製程之行為係在被告之指示下為之,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此部分承攬價金,自屬於法有據云云。惟觀諸該記載後段所載「AMAT將於本週內14/Sep/2012下班前完成AMAT內部文件,茲以證明TERA備料及進行之製程無誤」等語,足見當時被告僅是同意在上開期間內完成其成內部文件,以確認原告之「備料及進行之製程無誤」,即係就原告之主張同意予以確認,顯未於該次會議中即同意原告之主張,故原告執此部分會議結論主張上情,尚與事實不符,並非可採。
⑸原告另主張,關於型號NAR1200設備P998專案部分,被告
已具體發出訂單,此亦有訂單1份可證(原證24,見本院卷一第46頁),被告自無不用負責之理云云。此為被告所否認,並辯稱:P998訂單業經兩造合意解除並以P127訂單取代,並提出電腦訂單紀錄1份為證(被證5,見本院卷一第178頁)等語。而原告並不爭執上開被證5電腦訂單紀錄之真正(見本院卷一第186頁)。觀諸被證5電腦訂單紀錄記載:「CancellP998order,duetotransferall
ofthePO#0000000000itemstoP127PO#0000000000」等語,此與被告所辯上情尚無不符,而原告僅泛稱:原告從未,亦不可能同意被告片面終止或解除P998訂單,況P127訂單之備料通知,係在99年11月26日,正式訂單在100年5月27日,與P998係兩件平行之專案,並非被告得以被證5之通知,即可任意取消P998訂單,或所謂「以P127取代P998」云云,其並未說明及主張上開訂單內容若非被告所指情形,則實際所指情形為何,自難認被告此部分辯詞有何與事實不符之處而無可採。是以,關於型號NAR1200設備P998專案部分,被告雖已發出訂單,惟既經以P127專案替代,且兩造就P127專案已完成交易,則原告就此專案已無報酬請求權可供行使,原告此部分主張亦無可採。
⒊關於PECVD系統部分:
⑴原告主張,原告於97年10月15日接獲被告之採購訂單,要
求原告組裝製造編號60S028系統(即PECVD,太陽能用電漿輔助化學汽相沈積機)所需之首件A腔體,一套PECVD主要係由7個腔體所組成,需待A腔體先行組裝完成認證後,被告再發出整套PECVD之訂單,原告備妥PECVD系統全部材料,並完成首件A腔體後,被告之專案經理邱和源(LeonChiou)竟於97年11月19日以電子郵件告知暫緩PECVD系統之製作等情。被告固不否認向原告訂製PECVD系統之A腔體乙情,惟辯稱:被告並未向原告訂製整套PECVD系統等語。
⑵經查,被告於97年10月15日發出訂單向原告公司採購PECV
D系統中A腔體之零件及組合(PCSERVICEFRAMEPARTS
andASSEMBLY)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業如前述,自堪信為真實。
⑶原告雖主張,原告之員工 林吟珊 (JoanneLin)與被告之
員工邱和源(LeonChiou)於原證27電子郵件之往來內容,可見原告向被告報告各腔體之進度,而被告則要求原告提供更詳盡之資料,使其瞭解各腔體之狀態;於97年9月18日,邱和源在寄給原告員工王鴻明之原證17電子郵件中,亦可得見被告乃是要委請原告製作PECVD首件A腔體及完成後續整個系統;另被告分別於97年9月8日、同年9月16日向其交付全套PECVD系統之物料採購清單(即業界所稱BOM表)及工作簿,由此可知被告係向原告定作整個PECVD系統云云,並提出上述電子郵件、物料採購清單、工作簿為證(見補字卷第29頁、本院卷一第54頁、第61頁、第63頁)。惟查被告除就PECVD系統系統中A腔體之零件及組合外,其餘部分均未依全球供應合約書第3條(a)項約定正式下訂單乙情,為兩造所不爭執,業如前述,而原告所提原證15採購訂單既僅就PECVD系統A腔體為採購,亦僅足證明兩造間僅就該A腔體部分成立契約,尚無從據以為被告採購整套PECVD系統之證明。又原告既陳稱PECVD主要係由7個腔體所組成,需待A腔體先行組裝完成認證後,被告再發出整套PECVD之訂單乙情,此為被告所不爭執(詳不爭執事項第4點),足徵在A腔體完成組裝及認證前,被告不可能對原告發出整套PECVD系統之訂單。被告雖分別於97年9月8日、9月16日交付上述物料採購清單、工作簿予原告,然此係在97年10月15日被告發出A腔體訂單前即為交付,被告就原告製作A腔體之組裝及認證等節尚無從確認,自不可能事先即發出整套系統之訂單。況被告另辯稱原告就A腔體未組裝完成,亦未通過認證乙情,原告就此節亦無爭執,益徵被告辯稱其交付上開文件僅係提供原告製造A腔體零組件參考所需乙情為可採,原告執此為據主張兩造間就整套PECVD系統成立承攬契約顯非可採。⑷至原證17、27電子郵件之寄件日期、寄件人、收件人及內
容亦均詳如附表所示。惟原證17電子郵件為被告公司員工間之內部郵件,僅副本收件人之一為原告公司員工,原告既僅為副本郵件收件人,顯非該郵件之主要告知客體,被告如有定作整套PECVD系統成立契約之意思,應無可能以此種內部郵件通知。雖該郵件中提及「Theywillalso
doprocesskitinstallation,andteardownbusinessfromthissystem.」等語,然稽以其郵件主旨為「Tera60S028ChAserviceframefirstarticlesupport)」等語,所指仍為A腔體,顯難認被告有以上開郵件與原告成立定作整套PECVD系統契約之意思。另觀諸原證27郵件內容,被告之員工雖表示要瞭解每一腔體之零件短缺情形(SoIcouldunderstandthepartsshortagestatus
foreachchamber),然對照其上文為「WhyChAmaterialarrivalstatushad61.49%&88.5%?」,仍係意在掌握A腔體之零件狀況,原告據此主張雙方早已有訂製整套PECVD之合意,而以電子郵件報告及瞭解零件之進度云云,顯難逕採。況如前所述,在原告完成A腔體組裝及認證後,被告始會發出整套PECVD系統之訂單,而原證17、27電子郵件之寄送日期均在被告發出A腔體訂單之前,顯難認被告於此時點有定作整套PECVD系統之意思。
⑸原告另主張,上開會議紀錄中,載明「CVD60K:因一套7
組單元,當時AMAT人員通知Tera先組裝一組單元,並另備妥其餘6組單元材料」,可證被告已承認向原告定作PECVD系統7個腔體,並要求原告先行備料云云。惟依該會議記錄第3點之記載,其全文為:CVD60K:因一套7組單元,當時AMAT人員通知Tera先組裝一組單元,並另備妥其餘6組單元材料。Stanley將於本週內做完內部確認」等語,綜觀其全文內容,應係被告就原告所主張「因一套7組單元,當時AMAT人員通知Tera先組裝一組單元,並另備妥其餘6組單元材料」乙節,承諾「Stanley將於本週內做完內部確認」,仍是意在同意就原告之主張完成內部確認,原告僅擷取部分內容而為上開主張,顯失客觀,自非可採。⒋按「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
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工作需定作人之行為始能完成者,而定作人不為其行為時,承攬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定作人為之。定作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其行為者,承攬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契約解除而生之損害。」民法第254條、第507條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兩造間就型號NAR1200、NAR1400L、NAR2200等機器及PECVD系統訂定承攬契約,被告除零星指示原告施做部分工作物之外,其餘部分均置之不理,而原告備料金額龐大,亟需被告儘快指示如何施做、或先行給付備料費用,惟經原告不斷催告後,被告仍不欲指示原告如何完成定作物,亦不願給付原告已先行備料之費用,故原告以起訴狀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並請求被告賠償因解除契約所生之損害云云。惟查兩造間就型號NAR1
200、NAR1400L、NAR2200等機器及PECVD系統並未成立承攬契約,業據本院認定如前,原告依上開規定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賠償因契約解除而生之損害共計143,278,912元,自無憑據,不應准許。
(二)備位之訴部分:⒈按「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
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負擔必要債務者,得請求委任人代其清償,未至清償期者,得請求委任人提出相當擔保。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委任人請求賠償。」;「報酬縱未約定,如依習慣或依委任事務之性質,應給與報酬者,受任人得請求報酬。」民法第546條第1項至第3項、第547條各有明文規定。原告主張,其與被告就採購型號NAR1200、NAR1400L、NAR2200等機器及PECVD系統之原料成立委任契約,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其因備料支出之必要費用及委任報酬等情。此亦為被告所否認,並辯稱:原告既自承被告係向其定作或採購設備零組件,則被告顯非委任原告準備零組件之原料,而係要求原告供應設備之零組件,故兩造間並無成立委任契約之意思表示合致等語。
⒉經查,依上述兩造交易模式:「通知備料形式與規格→確
認產能→提供數量與零件→提供圖面→進行生產→已經做過的腔體要求比照舊價→沒有做過要求估價後議價→發行訂單→出貨前檢查→出貨→開發票→收款」乙情,可知兩造之商業往來為定作設備或其零組件,被告並非向原告採購設備或零組件之原料。且參諸被告自陳:被告為薄膜液晶顯示器生產設備(TFT-LCD)之製造商,銷售製造薄膜液晶顯示器之機器設備予客戶,被告向本地之零組件供應商採購,要求零組件供應商依據被告參酌客戶需求所設計之規格製造、組裝零組件,再由被告將供應商所供應之零組件組裝為整組機器設備乙情,原告對此並無爭執,足徵依被告從事之業務型態,其顯無自行採購設備或零組件原料之必要。況被告縱曾就型號NAR1200、NAR1400L及NAR2200機器及PECVD系統等設備要求被告備料,仍屬兩造訂約前之準備行為範疇,業如前述,原告在訂約前先行備料,乃出於其商業經營考量,或意在爭取被告之訂單,或為爭取遵期完成工作之時效,應屬其商業經營之成本,尚不得據以認為已受被告委任採購原料甚明。此外,依據全球供應合約書第3條(a)項約定,被告縱欲委任原告採購上開設備之原料,亦應依此約定發出訂單,而被告並未發出訂單,亦如前述。是以,原告主張兩造間就上述採購型號NAR1200、NAR1400L、NAR2200等機器及PECVD系統之原料另成立委任契約,顯無憑據,尚非可採,其據以依委任契約請求被告給付134,029,708元,自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既不能證明兩造間成立承攬契約或委任契約,其分別據以提起先、備位之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43,278,912元、134,029,708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均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認均不影響本件判決結果,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書記官洪翊學附表┌────┬─────┬─────┬──────┬──────────┐│證據編號│寄件日期│寄件人│收件人│內容│││││││├────┴─────┴─────┴──────┴──────────┤│型號NAR1400L及型號NAR2200機器│├────┬─────┬─────┬──────┬──────────┤│原證19(│2011/3/14│被告公司│原告公司王鴻│Hereistheupdated││即原證5││JasonHo│明(Huber)│forecastforPivot&││)電子郵│││及陳蓬萊(│NARchamberdemand││件│││Peter)│inFY11.Weneedyour││││││supportforRaw││││││Materialpreparation││││││forus,therequest││││││asbelow.Please││││││replythestatus&││││││scheduleforraw││││││materialpreparati││││││onthisWed.(3/16││││││).Thanks!│││││││├────┼─────┼─────┼──────┼──────────┤│原證20電│2011/3/16│被告公司│原告公司王鴻│請看如下電郵││子郵件││KenJLin│明(Huber)│再次提醒│││││及陳蓬萊(│鑑於貴司希望能做些大│││││Peter)│腔體週一的最新版││││││allocation有發一條││││││AR2200給貴司煩請再確││││││認一下料況並速回(明││││││天早上)我們要盡快確││││││認貴司有沒有料可以接││││││(一)有無問題?││││││(二)若有問題││││││a.請提出b.有何備案c.││││││本司能幫忙之處│├────┼─────┼─────┼──────┼──────────┤│原證21電│2011/3/17│原告公司王│被告公司│我司供應商答應配合提││子郵件││鴻明(Hube│KenJLin│供材料││││r)及陳蓬││材料沒有問題││││萊(Peter││請速決定││││)│││├────┼─────┼─────┼──────┼──────────┤│原證22(│2011/3/18│被告公司│原告公司王鴻│謝謝您的幫忙﹗那三月││即原證6││KenJLin│明(Huber)│最新版forcast中的那││)電子郵│││及陳蓬萊│一條AR2200就麻煩你們││件│││(Peter)│了,請貴司可以下去備││││││料了│├────┴─────┴─────┴──────┴──────────┤│型號NAR1200機器│├────┬─────┬─────┬──────┬──────────┤│原證11│2010/11/26│被告公司│原告公司王鴻│Plsbeinformedthat││││TonyYu│明│youmayprepareraw││││││materialsinadvance││││││foratoolofNA1200││││││.Weplantoallocate││││││around3toolsof││││││1200toyoufor││││││FY2011.│││││││├────┼─────┼─────┼──────┼──────────┤│原證12│2010/11/26│原告公司王│被告公司│Wouldyouplease││││鴻明│TonyYu│offerlayoutof││││││AR12003tools?││││││Itisgoodforus││││││prepareingraw││││││mterial.(Howmany││││││SNL,NL,NandR││││││chamber)│││││││├────┼─────┼─────┼──────┼──────────┤│原證13│2010/11/30│被告公司│原告公司王│Justdoubleconfirm││││TonyYu│鴻明│edwithSean,there'││││││snoanybigchange││││││forNA1200layout││││││anddesign,so││││││pleaseprepareyour││││││rawmaterialsameas││││││currentNA1200P103││││││orP109.Afterthe││││││projectandpart││││││numbersgetreleased││││││,Purchasingteam││││││willhelpinitiate││││││POwithyou.│││││││├────┴─────┴─────┴──────┴──────────┤│PECVD系統│├────┬─────┬─────┬──────┬──────────┤│原證17│2008/9/18│被告公司│被告公司│Terawillstart││││Leon_Chiou│MarkHayes│60S028ChAservice││││││framassemblyfrom││││││nextMon(9/22)││││││,pleasesupportTera││││││forthisproject,││││││contactTeraHubert││││││fordetailschedule.││││││Theywillalso││││││doprocesskitinst││││││allation,andtear││││││downbusiness││││││fromthissystem.│││││││├────┼─────┼─────┼──────┼──────────┤│原證27│2008/8/6│被告公司│原告公司│Canyouattachthe││││Leon_Chiou│Joanne│detailstatuslist││││││file?││││││Alsoconsolidate││││││yourdatatome,the││││││statusyoureport││││││almostmeaningless││││││tome.││││││What99.77%mean?││││││Why0.23%notyet││││││placePO?Whatparts││││││fromAImachinewill││││││arriveon9/16?Why││││││ChAmaterialarriva││││││lstatushad61.49%││││││&88.5%?Ineedpart││││││sofkitarrival││││││status,notvendor││││││arrivalstatus.SoI││││││couldunderstand││││││thepartsshortage││││││statusforeach││││││chamb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