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5號原告 張玉鎮 被告 唐錦緞 (即 唐金清 之繼承人)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之繼承人 唐瑞延唐秀美李葉 及被告唐錦緞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5173號),惟被告唐錦緞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5,200元,應繳裁判費16,4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94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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