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59號原告 陳三平 被告 劉麗梅
陳曉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2年度易字第32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麗梅及陳曉瑋被訴竊盜案,業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329號判決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義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書記官林曉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