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原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原訴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浩平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林浩平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浩平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林哲瑜法官潘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書記官彭筠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