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交上易字第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交上易字第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上易字第338號上訴人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佳益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當事人陳報案件已有達成和解之可能,事關被告犯後態度之認定,請求改期審理,且本院函查病歷資料,亦有於辯論終結後始回復並收件之情形,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吳勇輝法官楊清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峪至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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