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6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9年度訴字第86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錦棟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起訴案號:99年度撤緩偵字第185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許蓓雯書記官徐一夫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林錦棟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林錦棟、 朱憲駿 (另案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係位在苗栗縣○○鎮○○路○○○○○○號「歡合護膚」店及位在苗栗縣○○鎮○○里○○路○○號「東東護膚」店(前名:「戀戀護膚坊」)之股東及負責人, 林吳金 (另案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先自民國96年10月初起,至「歡合護膚」店擔任現場經理,與朱憲駿共同輪班,後自97年2月1日起至同年3月底,受朱憲駿指示至「東東護膚」店擔任現場經理,與 林省政 (另案提起公訴)共同輪班,而自97年6月起,即由林錦棟在「歡合護膚」店與朱憲駿共同輪班;其4人竟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聯絡,自96年10月初某日起至97年10月9日查獲時止,共同媒介 張蘭玉 、 陳氏綢 等不特定女子,分別在「歡合護膚」店與「東東護膚」店內,與不特定之男客進行俗稱「全套」之性交行為(即由男客將生殖器官插入女子之生殖器,直至射精完畢)及「半套」(即由女子以手或口交方式按摩男客生殖器官,直至射精完畢)之性交或猥褻行為,其收費方式為「全套」1節(50分鐘)收費新臺幣(下同)2,800元、「半套」1節(50分鐘)收費2,000元,由客人依交易內容向當時當班之朱憲駿、林吳金、林錦棟或林省政支付上開費用後,再由朱憲駿、林吳金、林錦棟或林省政按日計酬,依上開女子接客次數,支付其「全套」每次1,600元、「半套」每次1000元之薪資,朱憲駿、林吳金、林錦棟、林省政則分別從中抽取1,200元、1,000元以營利。嗣於97年10月9日下午1時許,經警持搜索票前往「歡合護膚」店、「東東護膚」店搜索,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查獲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31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徐一夫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徐一夫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第1項(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數量│證據資料│├──┼──────┼─────┼───────────────┤│1│帳簿│3本│扣押物品目錄表2張(97年度偵字│├──┼──────┼─────┤第5416號卷第59至60頁)││2│歡合護膚96年│13張││││10月至97年9│││││月份月報表│││├──┼──────┼─────┤││3│東東護膚97年│9張││││2月至97年9月│││││份月報表│││├──┼──────┼─────┤││4│歡合護膚97年│30張││││5月份日報表│││├──┼──────┼─────┤││5│歡合護膚97年│31張││││6月份日報表│││├──┼──────┼─────┤││6│歡合護膚97年│31張││││7月份日報表│││├──┼──────┼─────┤││7│歡合護膚97年│31張││││8月份日報表│││├──┼──────┼─────┤││8│歡合護膚97年│29張││││9月份日報表│││├──┼──────┼─────┤││9│歡合護膚97年│8張││││10月份日報表│││├──┼──────┼─────┤││10│商業本票│1張││││THNO010395│││││( 曾秋華 、面│││││額3萬元)│││├──┼──────┼─────┤││11│空白借據│19張││├──┼──────┼─────┤││12│ 陸佩玲 、 謝喜 │1份││││郎身份證影本│││││(正反面)│││├──┼──────┼─────┤││13│歡合護膚營業│1張││││事業登記證影│││││本│││├──┼──────┼─────┤││14│保險套│3包││├──┼──────┼─────┤││15│商業本票│1張││││THNO010396(│││││ 陳明生 、面額│││││3萬元)│││├──┼──────┼─────┤││16│商業本票│1張││││THNO010397(│││││ 劉天翔 、面額│││││1萬5千元)│││├──┼──────┼─────┤││17│商業本票│1張││││THNO010398(│││││ 陳添鴻 、面額│││││4萬元)│││├──┼──────┼─────┤││18│商業本票│1張││││THNO075151(│││││陸佩玲、面額│││││3萬元)│││├──┼──────┼─────┤││19│商業本票│1張││││THNO075155(│││││ 黃建雄 、面額│││││3萬元)│││├──┼──────┼─────┼───────────────┤│20│東東美容護膚│1本│扣押物品目錄表1張(97年度他字│││8至10月份營││第479卷第199頁)│││業日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