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21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潘玉山 於民國88年8月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6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限為民國88年8月6日至民國138年8月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潘玉山於民國88年8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2,2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民國88年8月11日起至民國108年8月11日止(嗣經展期至民國118年8月11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詎自民國98年5月11日起,債務人潘玉山未依約清償本息,積欠本金1,636,239元及利息與違約金,依約視同全部到期,債務人潘玉山於民國96年3月2日將上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予相對人,依法對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影本及往來明細表各一件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21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新埤│餉潭││114-19│建│0│0│94│全部││└──┴───┴────┴──┴──┴───┴─┴──┴──┴────┴───┴─────┘┌──────────────────────────────────────────────────────────┐│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21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276○○○鄉○○路2│餉潭段114-19地│鋼筋混凝土│1樓53.23、2樓53.23、3│陽台面積4.│全部│││││之8號│號│造、三層樓│樓16.23合計122.69│12、平台面││││││││房││積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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