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5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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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6578號債權人乙○○送達代收人甲○○上列債權人乙○○因與債務人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丙○○即三甕味美食餐廳」抑或為「丙○○」?並請提出三甕味美食餐廳之登記資料及丙○○、債務人 楊濬逢 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書記官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