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訴字第9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973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武展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劉秋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武展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王武展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李秋娟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