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簡上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5號原告 謝菁禎 被告 何玉華 被告永發通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交簡上字第16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劉奕榔法官曾佩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