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嘉簡字第7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嘉簡字第79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政昌
黃信偉上列被告等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4968號、104年度偵字第225、568、805、1343、2632、3454、3455、3456、3457號),因被告等均自白犯罪,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吳政昌幫助犯重利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信偉幫助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附表更正如本判決附表所示,及犯罪事實第26列「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作為聯絡工具,藉以招攬急需用錢之」後更正為「附表編號1所示 曾昆宏 向其借款,及另以其他人所提供之不詳行動電話門號作為聯絡工具,藉以招攬急需用錢之附表編號2至10所示 邱新築 等人向其借款,而乘…」等語外,餘皆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詳附件)。
二、新舊法比較查被告2人行為後,刑法第344條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同年6月20日施行,修正前之條文為「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變更為「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除構成要件有修正外,有期徒刑及罰金部分之刑度均提高,自有新舊法比較之必要。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以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44條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
2條第1項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44條。
三、論罪科刑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參照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被告吳政昌、黃信偉分係基於幫助該重利集團成員犯重利罪而提供行動電話門號SIM卡或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印章等物,且無任何積極證據證明其等有參與實施重利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是核被告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刑法(修正前)第344條第1項之幫助重利罪。又被告黃信偉係以單一幫助重利之犯意,而提供其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印章及告知密碼與該重利集團成員,僅有一幫助行為,其幫助重利集團分別對附表所示被害人等10人為多次重利行為,觸犯相同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之幫助重利罪處斷。被告吳政昌、黃信偉均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各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2人均無因故意犯罪經法院判處罪刑之情形,素行尚可,有其等前案記錄表在卷可稽;被告吳政昌因缺錢而申辦行動電話門號提供與真實年籍不詳之某重利集團成年人,被告黃信偉則因無力償還錢莊借款而提供其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印章及密碼與真實年籍不詳之某重利集團成年人,均使該重利集團成員得以遂行重利犯行,其等所為已影響社會治安,且使犯罪之追查趨於困難及複雜;本件被告吳政昌所提供之行電話門號僅遭重利集團使用於聯絡被害人曾昆宏之用,其因此獲利新臺幣(下同)2,000元,被告黃信偉提供之帳戶資料則遭重利集團用於兌領附表所示各被害人借款擔保之支票,其因此獲得抵償債務之利益3萬元;被告2人犯後均坦認犯行,態度尚可,且本案被害人均未表示提告追究之意;另依被告吳政昌警詢時自陳:做工,高職畢業,經濟小康、被告黃信偉警詢時自陳:做工,國中畢業,經濟勉持之家庭生活狀況暨犯罪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344條(修正前)、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五、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陳嘉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書記官黃郁萍附錄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被害人│重利集團成│借貸時地│借貸金額│計息方式│擔保品(還款│還款證明及證據出處││││員聯繫電話││(新臺幣)││方式)││├──┼───┼─────┼─────┼─────┼────┼──────┼─────────┤│1│曾昆宏│0000000000│102年12月│借9萬元,│5日1期│兆豐國際商業│曾昆宏調閱支票號碼│││││23日14時許│預扣利息3│,每期利│銀行支票2張│明細表、兆豐國際商│││││、嘉義縣O│萬元,實拿│息3萬元│(面額各4萬│業銀行函暨所附票據│││○○○鄉○○路│6萬元│,換算月│5千元)│交易銀行、帳戶、支│││││00號前││息18萬元││票號碼、金額等明細│││││││,週年利││(警8003號卷14、16│││││││率為2400││-17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暨所附黃信偉帳│││││││││戶交 易明細 (交查15│││││││││98號卷26-27頁)│├──┼───┼─────┼─────┼─────┼────┼──────┼─────────┤│2│邱新築│不詳│102年8月│借30萬元,│30日1期│玉山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行函暨所│││││12日14時許│預扣利息1│,每期利│支票1張(面│附邱新築帳戶交易明│││││、嘉義市東│萬5千元,│息1萬5│額30萬元)│細(警7443號卷10-1││○○○區○○路與│實拿28萬│千元,換││2頁)、中國信託商│││││和平路口附│5千元│算週年利││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近││率為60%││函暨所附黃信偉帳戶│││││││││交易明細(交查1598│││││││││號卷26-27頁)│├──┼───┼─────┼─────┼─────┼────┼──────┼─────────┤│3│ 楊明達 │不詳│102年8月│借30萬元│10日1期│土地銀行支票│臺灣土地銀行白河分│││││間至同年12││,每期利│1張(面額30│行函暨所附楊明達即│││││月間、不詳││息3萬元│萬元)│晉達汽車商行帳戶交│││││││,換算月││易明細(警7952號卷│││││││息9萬,││12-14頁、17頁)、│││││││週年利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360%││份有限公司函暨所附│││││││││黃信偉帳戶交易明細│││││││││(交查1598號卷26-2│││││││││7頁)│├──┼───┼─────┼─────┼─────┼────┼──────┼─────────┤│4│ 吳孟珍 │不詳│102年11月│借5萬元,│15日1期│第一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嘉義分│││││27日12時許│預扣利息4│,每期利│支票1張(面│行函暨所附興嘉企業│││││、嘉義市O│千元,實拿│息4千元│額5萬元)│有限公司帳戶交易明│││││OO路000│4萬6千元│,換算月││細(警0454號卷11-1│││││號之0││息8千元││2頁、17頁)、中國│││││││,週年利││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率190%││限公司函暨所附黃信│││││││││偉帳戶交易明細(交│││││││││查1598號卷26-27頁│││││││││)│├──┼───┼─────┼─────┼─────┼────┼──────┼─────────┤│5│ 廖文進 │不詳│102年11月│借10萬元,│15日1期│臺灣銀行支票│臺灣銀行嘉義分行函│││││10日13時許│預扣利息5│,每期利│1張(面額10│暨所附廖文進帳戶交│││││、嘉義市垂│千元,實拿│息5千元│萬元)│易明細(警0887號卷│││││ 楊路崇文國 │9萬5千元│,換算月││11-12頁、19頁)、│││││小前││息1萬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週年利││份有限公司函暨所附│││││││率120%││黃信偉帳戶交易明細│││││││││(交查1598號卷26-2│││││││││7頁)│├──┼───┼─────┼─────┼─────┼────┼──────┼─────────┤│6│ 蔡坤田 │不詳│102年11月│借5萬元,│10日1期│嘉義市第三信│保證責任嘉義市第三│││││20日12時許│預扣利息3│,每期利│用合作社支票│信用合作社函暨所附│││││、嘉義縣大│千5佰元,│息3千5│1張(面額5│蔡坤田即長順水電宅│││││林鎮大埔美│實拿4萬6│百元,換│萬元)│修工程行之帳戶交易│││││工業區大門│千5百元│算月息1││明細(警2076號卷13│││││口││萬零5百││-15頁)、中國信託│││││││元,週年││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利率252││司函暨所附黃信偉帳│││││││%││戶交易明細(交查15│││││││││98號卷26-27頁)│├──┼───┼─────┼─────┼─────┼────┼──────┼─────────┤│7│ 申睿璋 │不詳│102年7月│借15萬元,│15日1期│國泰世華商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函│││││23日某時許│預扣利息3│,每期利│銀行支票1張│暨所附申睿璋帳戶交│││││、臺中市大│萬元,實拿│息3萬元│(面額15萬元│易明細(警7721號卷│││││智路大智國│12萬元│,換算月│)│20-21頁)、中國信│││││小前││息6萬元││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週年利││公司函暨所附黃信偉│││││││率480%││帳戶交易明細(交查│││││││││1598號卷26-27頁)│├──┼───┼─────┼─────┼─────┼────┼──────┼─────────┤│8│ 蘇志文 │不詳│102年7月│借20萬元,│15日1期│玉山商業銀行│玉山銀行存匯中心函│││││23日某時許│預扣利息2│,每期利│支票2張(面│暨所附殷特科技股份│││││、臺中市O│萬元,實拿│息2萬元│額各8萬元、│有限公司帳戶交易明│││○○○區○○路│18萬元│,換算月│12萬元)│細(警7713號卷20-2│││││0段000號前││息4萬元││1頁)、中國信託商│││││││,週年利││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率240%││函暨所附黃信偉帳戶│││││││││交易明細(交查1598│││││││││號卷26-27頁)│├──┼───┼─────┼─────┼─────┼────┼──────┼─────────┤│9│ 陳瑞 龍│不詳│102年8月│借20萬元,│15日1期│台中商業銀行│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23日某時許│預扣利息1│,每期利│支票1張(面│限公司函暨所附陳瑞│││││、彰化縣O│萬6千元,│息1萬6│額20萬元)│龍帳戶交易明細(警│││││O鄉OO村│實拿18萬6│千元,換││7698號卷20-21頁、│││││OOO路00│千元│算月息3││23頁)、中國信託商│││││號前││萬2千元││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週年利││函暨所附黃信偉帳戶│││││││率192%││交易明細(交查1598│││││││││號卷26-27頁)│├──┼───┼─────┼─────┼─────┼────┼──────┼─────────┤│10│ 陳竹幸 │0000000000│102年7月│借20萬元,│15日1期│台中商業銀行│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23日某時許│預扣利息1│,每期利│支票1張(面│限公司函暨所附首帝│││││、彰化縣O│萬2千元,│息1萬2│額20萬元)│有限公司帳戶交易明│││││O市○○路│實拿18萬8│千元,換││細(警7664號卷20-2│││││0段000巷│千元│算月息2││2頁)、中國信託商│││││00號前││萬4千元││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週年利││函暨所附黃信偉帳戶│││││││率144%││交易明細(交查1598│││││││││號卷26-2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