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67號原告 林淑蘭 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得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要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請求撤銷本院民事執行處104年度司執字第6927號強制執行程序,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排除強制執行所得之利益數額為準,即為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7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582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