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369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9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369號抗告人 李國政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 戴定坤 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1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一、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駁回其抗告。二、本件裁定,不得聲請不服。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