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4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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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4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444號聲請人 鄭天授 代理人 張淑芬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6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書記官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