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50號上訴人丙○○
乙○○己○○戊○○楊庚○○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柒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書記官李秀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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