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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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549號原告丙○○
乙○○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 律師複代理人 葉又華 律師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以下同)壹仟陸佰陸拾伍萬壹仟伍佰叁拾叁元(計算式:{423地號面積261.7平方公尺+423-1地號面積343.3平方公尺+427地號面積144.75平方公尺+427-1地號面積38.25平方公尺+428地號面積436平方公尺x應有部分7/84}x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0,200元=16,651,53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壹拾伍萬捌仟陸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書記官吳華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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