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速
偵字第6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
,以参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簽注單捌張、六合彩手冊壹本及空白簽單肆本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
欄第一項第一行被告姓名為甲○○,檢察官誤繕為陳桂華應
予更正;及第六行所載「每星期二、四、六之開獎號碼」更
正為「每星期二、四之開獎號碼(星期六不經營)」,第八
行所載「56倍」更正為「57倍」;並補正本案尚扣得被告所
有,供犯本罪用之空白簽單四本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
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
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
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洪榮謙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