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抗字第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抗字第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390號抗告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抗告人因受刑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37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就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1年9月,並與附表編號2、3所示不應減刑之罪,就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9年。然受刑人甲○○成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原係牽連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第216條、第220條、第210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及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經從重論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1罪,而其中竊盜罪係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所列不得減刑之要件,且刑度已逾1年6月,參諸司法院院解字3454號及第13661解釋意旨,牽連罪中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之部分互見,牽連所犯之1罪既不在減刑之列,則其據以處斷之他罪,自應不予減刑。是原裁定遽以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自有未合。
二、經查:㈠按裁判上1罪,如其中一部分為本條例第3條所定不予減
刑之罪,則其據以處罰之他罪雖非同條列舉之罪名,亦應不予減刑(司法院院解字第3454號、第3661號解釋可參)。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罪時間,牽連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第216條、第220條、第
210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及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經從重論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1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294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2~17、42頁)。是受刑人甲○○受逾有期徒刑1年6月之刑之宣告,且上開牽連所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係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所列不得減刑之罪,揆諸上開說明,即不得減刑。受刑人甲○○聲請就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刑,於法即有未合。
㈡再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
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受刑人甲○○聲請就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刑,既不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規定,亦無從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3項規定,聲請就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而應依上開規定另由檢察官聲請之。
從而,受刑人甲○○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於法即屬無據。原裁定就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1年9月,並與附表編號2、3所示不應減刑之罪,就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核有違誤。檢察官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陳志銘法官郭玫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減刑部分不得再抗告。
定應執行刑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楊茱宜┌──────┬─────────┬─────────┬─────────┐│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2年,併科│有期徒刑5年6月││││罰金新台幣10萬元││├──────┼─────────┼─────────┼─────────┤│犯罪日期│89年10月24日起至92│93年6月1日前某日起│92年12月底起至93年│││年8月8日│至93年6月1日止│1月8日│├──────┼─────────┼─────────┼─────────┤│偵查(自訴)│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案│92年度偵字第18037│93年度偵字第11342│93年度偵字第1678號││號│號│號││├───┬──┼─────────┼─────────┼─────────┤││法│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最│院││院│院││後├──┼─────────┼─────────┼─────────┤│事│案│93年度訴字第2294號│94年度上訴字第969│95年度上訴字第2133││實│號││號│號││審├──┼─────────┼─────────┼─────────┤││判決│95年12月13日│94年9月28日│96年3月13日│││日期││││├───┼──┼─────────┼─────────┼─────────┤││法院│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確│││院│院││├──┼─────────┼─────────┼─────────┤│定│案│93年度訴字第2294號│94年度上訴字第969│95年度上訴字第2133│││號││號│號││日├──┼─────────┼─────────┼─────────┤││判決│96年1月25日│94年12月15日│96年4月2日││期│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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