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8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文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2677號、108年度執聲字第6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文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周文忠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12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8號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554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6、8、10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所示其他案件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佳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顏偉林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附表:受刑人周文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編號3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犯罪日期│106年4月13日│106年4月13日│106年6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檢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6年度毒偵字│署106年度毒偵字│署106年度偵字第│││第1332號│第1332號│3105號、第3626號│││││、106年度毒偵字│││││第971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468│106年度訴字第468│107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號│號│177號││├────┼────────┼────────┼────────┤││判決日期│107年6月26日│107年6月26日│107年6月12日│├───┼────┼────────┼────────┼────────┤││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468│106年度訴字第468│107年度上訴字第││判決││號│號│177號││├────┼────────┼────────┼────────┤││判決│107年7月26日│107年7月26日│107年7月1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附表編號1至8號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554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編號│4│5│6│├────────┼────────┼────────┼────────┤│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4月│││(共3罪)││││├────────┴────────┤│││編號3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犯罪日期│①106年2月13日│106年2月9日│106年6月7日│││②106年4月2日│││││③106年4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檢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6年度偵字第│署106年度偵字第│署106年度偵字第│││3105號、第3626號│3105號、第3626號│3105號、第3626號│││、106年度毒偵字│、106年度毒偵字│、106年度毒偵字│││第971號│第971號│第971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院│分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07年度上訴字第│107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177號│177號│177號││├────┼────────┼────────┼────────┤││判決日期│107年6月12日│107年6月12日│107年6月12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院│分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07年度上訴字第│107年度上訴字第││判決││177號│177號│177號││├────┼────────┼────────┼────────┤││判決│107年7月16日│107年7月16日│107年7月1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附表編號1至8號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554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編號│7│8│9│├────────┼────────┼────────┼────────┤│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7年3月7日│107年3月7日│107年5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7年度毒偵字│署107年度毒偵字│署107年度毒偵字│││第1261號│第1261號│第2553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事實審││1716號│1716號│2614號││├────┼────────┼────────┼────────┤││判決日期│107年8月22日│107年8月22日│107年12月18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判決││1716號│1716號│2614號││├────┼────────┼────────┼────────┤││判決│107年9月25日│107年9月25日│107年12月26日│││確定日期│││(協商程序判決)│├───┴────┼────────┼────────┼────────┤│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附表編號1至8號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554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編號│10│││├────────┼────────┼────────┼────────┤│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年5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2553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事實審││2614號││││├────┼────────┼────────┼────────┤││判決日期│107年12月18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判決││2614號││││├────┼────────┼────────┼────────┤││判決│107年12月26日│││││確定日期│(協商程序判決)│││├───┴────┼────────┼────────┼────────┤│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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